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进一步完善安置政策,健全安置机制,提升安置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及有关规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等11个部门制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2019年以来,我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安置政策,结合实际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待分配期间管理服务、改进安置办法等方面一系列规范性政策文件,对推动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退役士兵、部队和接收单位的高度认可。但随着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后军士管理制度的变化,尤其是《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出台实施,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代退役士兵的安置形势。为使我省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加符合党中央改革意图和我省工作实际,我们结合国家有关精神和当前安置工作实际细化修订安置办法,着力在优化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切实将安置工作的高质量体现在更好彰显国防贡献和安置保障相适应的导向上,体现在坚持依法、尊崇、阳光、精准的具体做法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安排工作方式依法退出现役并由山西省接收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士、义务兵,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士、义务兵。
三、主要内容
包括正文和附件2部分,共十章77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分工、安置计划制定、安置地确定、接收报到、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安置方式、安置待遇和责任追究等。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二是尊重安置历史沿革,保留我省现行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和服务管理举措;三是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调整优化和创新的安置工作机制。主要创新点有5项:
(一)强化岗位计划统筹力度。省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本级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岗位计划的跟踪统筹力度,可以在规定的安置时限内,按照岗位筹集权限,将完成选岗任务安置地的剩余岗位计划,依申请统筹调剂到其他未选岗的安置地,以提高岗位计划的利用率和整体安置质量。
(二)在职责范围内充分给部队提供便利和协助。为服务备战打仗,方便部队移交档案,经认真调研,我们拟出台相关政策减轻部队移交退役士兵的压力。涉及退役士兵人事档案不规范或需补充材料的,经评估不涉及军人身份认定和不影响安排工作待遇的,可先行接收档案,同时反馈相关部队及时规范或补充相关材料,随后按规定接收部队补充完善的档案材料。
(三)强化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力度。一是明确待安置工作期间期间的教育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接收、谁管理,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全面推行待安排工作期间岗位见习,帮助退役士兵尽快熟悉地方工作特点,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二是参考服役期间量化评分办法,规范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现实考核”和“量化评分”。
(四)细化优先安置对象条件和安置方法。参照安置地优待政策,明确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具体条件。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在本安置地提前选聘岗位计划或积分选岗计划内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安置岗位。同一安置地有多个退役士兵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应当首先由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选岗,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依据量化评分从高到低的排序,依次优先选岗。
(五)确定退役士兵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就业创业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标准。《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要求退役士兵随调家属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标准由各省制定。考虑到退役士兵与转业军官都属于退役军人,共同为国防建设做出贡献,且部队在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属发放未就业生活补贴金额时,军官与军士(警士)家属的补贴标准相同的情况,确定了退役士兵随调家属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标准,参照本省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军官随调家属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执行,即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包括两部分:基础部分,标准为接收退役士兵随调家属的设区的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龄补助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工龄,每满一年工龄发放一个月的工龄补助,标准为接收退役士兵随调家属的设区的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工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