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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24-03-25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为进一步丰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内涵,高质效提升退役军人尊崇优待水平,现将《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

2024年3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强强联合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深入开展实施“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公益项目(以下简称“‘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全力推动提升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质效,有效促进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以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牵引,紧紧围绕更好满足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着力强化优质高效、专业多元法律服务供给,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退役军人涉法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不断增强退役军人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真正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

(二)主要原则

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治引领,高位推动,突出党总揽全局、集中统一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问题,直面矛盾,积极主动顺应广大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着力为退役军人提供多层次、多样态、多元化法律服务。

——坚持凝聚强大合力。统筹协调,同向同力,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持续营造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坚持目标需求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通过需求牵引,加快补齐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短板弱项,尽更大努力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坚持系统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共享资源,遵循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规律和特点,始终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让律师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多元法律服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以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为主要载体,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完善政策支撑,不断细化工作措施,扎实稳妥逐步推进,力求探索形成更加契合实际、更能体现尊崇、更具法治理性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山西模式。到2026年底,力争实现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思路举措更加明晰,服务质效更加显著,法治氛围更加浓厚,广大退役军人的法治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满意度指数更高。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讲“退役军人法律服务”,是指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案涉地在山西省行政区划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多元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法律需求,即积极引导和服务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符合本意见宗旨精神的公益法律服务。但经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会商研判后,不适合于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相关情况除外。

对于其他涉及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抚恤优待、就业创业、教育培训、身份认定、褒扬纪念等相关政策性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本意见所提供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范畴。

本意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形式和内容包括:

(1)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提供法律咨询;

(3)代拟法律文书;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6)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7)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服务对象,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9)其他符合本意见宗旨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本意见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对象包括:

(1)退役军人,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2)退役军人主要家庭成员,指退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军人家属,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5)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服务保障的其他优抚对象。

二、主要工作任务

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通过一系列具体工作,既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规范退役军人行为,又助推退役军人事务法治化、规制部门行政行为,以退役军人“些小民声”折射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让退役军人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一)搭建体系架构,夯实工作基础

2024年1月底前,围绕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健全完善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政策支撑,逐步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体制机制,不断细化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申请、受理、承办、结案、总结、审核、归档等工作措施,切实为扎实稳妥推进“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在全省深入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开展试点探索,完善工作机制

2024年2月—3月,在太原市率先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实践中检验和修订各项制度机制,为下一步在全省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探索经验。

(1)针对太原市所属县(市、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骨干力量,就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进行专题宣讲培训。

(2)深入太原市所属各县(市、区),就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进行专题调研,并适时以县(市、区)为单位,面向退役军人组织法治教育宣讲。

(3)省、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做好“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宣传引导工作,力求对太原市所属服务对象实现全覆盖、全知晓,在活动开展实践中检验和修订各项制度机制。

(4)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得失,分析研究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不断健全机制,持续完善措施,为在全省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总结经验教训。

(三)坚持问题导向,扎实稳妥推进

自2024年4月起,在全省全面铺开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常态化组织律师志愿者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探索更加契合实际、更能体现尊崇、更具法治理性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山西模式。

(5)结合年度退役军人法律事务工作培训,针对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骨干力量,开展专题宣讲培训,着力提升各级各部门强化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意识能力和综合素养。

(6)针对省直部门(含驻晋中央国家机关、央企和省属企业)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联络员,就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专题宣讲培训。

(7)由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总结推广太原市做法,针对所属县(市、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骨干力量进行专题宣讲培训,进一步巩固扩大“法润老兵”专项行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8)深入各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联系点,就“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适时以县(市、区)为单位,面向退役军人组织法治教育宣讲。

(9)在逐一走访基础上,适时组织驻晋部队(含武警部队)、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涉军维权工作负责同志,围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暨“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开展进行专题宣讲培训。

(10)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过程控制,认真总结“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深入思考,分析研讨,完成年度工作报告,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类制度机制。

(11)建立以案促治制度,按年度发布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通过退役军人涉法纠纷个案的推动解决,讲好法治故事,弘扬法治理念,涵养法治生态,持续营造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12)紧盯退役军人涉法矛盾纠纷急难愁盼问题,既注重个案突破、又着力生态涵养,既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又分类施策精准保障,尽更大努力让退役军人获得感成色更足。

(13)学习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身体力行“四下基层”优良传统,深入基层面对面解决问题,着眼案结事了人和,真心实意帮助退役军人排忧解难。

(14)建立每周与律师志愿者定期会商机制,借鉴成功化解的典型案例,探索建立健全分类化解机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和对策,适时指导各地逐步推动解决。

(15)聚焦不断提升退役军人法律服务专业化、多元化、精细化水平,着力抓好基层基础提质、制度机制赋能、矛盾问题攻坚、服务保障创优,持续用力把“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全面推向深入。

(16)以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为契机,胸怀国之大者,牢记军之大事,找准职责定位,践行能动履职,全面提升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质效,以通过法治力量助力强军兴军的实际行动,不断探索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贡献退役军人力量的新路径。

三、健全制度机制

(一)健全常态联络机制。探索建立省直部门(含驻晋中央国家机关、央企和省属企业)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联络员制度,市、县(市、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联系点制度,团以上驻晋部队(含武警支队、警备区、军分区、人武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联络员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联络工作机制,为全省深入开展“法润老兵”专项行动提供必要支撑。

(二)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窗口,受理服务对象涉法纠纷案件,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救济途径,全面准确登记案件信息和服务对象具体诉求,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法律服务工作台账,对各部门受理的退役军人涉法矛盾纠纷,定期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符合条件的做好帮扶救助等工作。

(三)健全协调会商机制。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协同,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集体会商分析研判退役军人涉法重点疑难复杂问题,提出针对性法律分析意见,会商形成的意见以纪要形式分送各相关单位,尽最大努力凝聚工作合力强化高质效多元法律服务供给。

(四)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区分条块分别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每季度汇总各相关单位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事项、典型做法以及遇到的矛盾问题,并以适当形式通报各相关单位。各相关部门分别建立情况汇总和调处制度,对下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区分情况提供工作指导、强化督查督办、总结推广经验,探索形成专业化、规范化、模块化工作模式。

(五)健全矛盾调处机制。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融入“大调解”工作,积极构建完善以法律服务为主体、多元化解矛盾的格局。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法律援助、信访听证等制度措施,引导专业律师积极参与退役军人涉法矛盾化解全过程,既方正法度,又圆融情理,尽最大努力取得情理法的最大公约数。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总结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契合退役军人认知特点的好做法好经验,为深入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探索更多路径和措施。

四、强化保障力度

(一)强化政治引领。各相关单位要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坚持执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持一切法律和法治措施都要由最终的个案成效来检验,力求让每个退役军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理性与温情,体会到法治的价值和意义,通过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实践,体现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和向往,透射对退役军人的尊重和关爱,彰显以法治力量助力强军兴军的追求和奋斗。

(二)加强经费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在明确省、市、县(市、区)相关财政事权基础上,强化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对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同时,可以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力求形成多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经费保障格局。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和形势任务需要,合理精准安排经费支出,依法对退役军人涉法服务事项提供必要优惠优待,探索形成减免相关费用的具体路径和做法。

(三)培养骨干人才。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退役军人工作特点,培养一批既熟悉退役军人法规政策规定、又具有独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才,能够准确界定服务对象实际需求中的政策问题和法律问题,提高工作开展的针对性。探索采取政策倾斜方式,为从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的骨干力量在个人发展、政治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提供一定优惠优待,持续引导优势资源积极主动参与到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中来。

(四)强化政策宣讲。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政策宣讲工作,面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单位提供的退役军人涉法服务事项内容,结合日常工作加强政策宣讲,尽最大努力引导退役军人通过法治方式反映个人问题、维护合法权益。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结合“八五”普法工作在普法形式、内容、渠道等方面加强探索实践,不断提升退役军人普法工作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五)用好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主动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新路径。加强调查研究,摸准查清制约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的体制性障碍,在政策研究上加强探索实践,推动出台降低准入制度成本的措施办法,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创造必要条件。探索组建公益性专业化社会组织,作为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补充,加强管理、规范行为、专注专业、提升质效,与现有行政力量协同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

五、明确职责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明确本单位推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责任部门,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制度措施,安排部署、指导检查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设立法律服务窗口,由分管领导牵头挂帅,强化全局统筹协调、矛盾调处、组织调度等工作,积极主动联络各相关部门凝聚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

(二)建立权责清单。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需求,以清单化方式,推动出台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具体事项,同步明确流程和工作指南,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权责清单。要面向社会做好公示宣传,在办公场所、服务大厅、政府网站等地点张贴宣传标识和工作指引,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遇到实际问题的退役军人区分具体情形分别寻求法律服务,探索“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的方法路径。

(三)做好工作衔接。军地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处办跨军地法律服务事项的措施办法,及时通报信息,加强工作研判,依法提供政策支撑和工作保障,协力提高退役军人法律服务质效。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刑事和解等机制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引导进行司法确认。不断健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等领域工作对接机制,做好协同疏导化解工作,促进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机制,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宣传平台建设,注册认证“法润老兵”微信公众号,开发上线“法润老兵”微信小程序,以适应当前退役军人认知特点的信息化、数字化方式,高效便捷推进链接服务对象、适时普法宣讲、开展法律服务、体现人文关怀等工作,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推动末端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推动条件成熟的措施办法向基层下沉,逐步形成管基础、管长远、管全局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好矛调中心、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基层武装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优势作用,在加强矛盾调处上探索形成新办法、新路径,共同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从而真正为人民子弟兵安心服役、专研备战、奉献国防作出应有的法治贡献。

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