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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时间:2022-09-05   来源: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精神,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下拨(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3)。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810元/月·人(972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30元,体制型省直管县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4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6元;其余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8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2元,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800元/月·人(960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30元,体制型省直管县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4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6元;其余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8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2元,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800元/月·人(960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30元,体制型省直管县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4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6元;其余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8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2元,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达到645元/月·人(7740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财政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仍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九、此次调整所需中央、省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近期另行下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x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docx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docx

          4.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docx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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