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委提出的《尽快出台我省〈光荣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阵地,是服务保障优抚对象的重要平台。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规定的可以入住光荣院的对象有三类:
(一)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
(二)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三)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
光荣院为集中供养对象免费提供食宿、被服、医药等服务,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7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建之初,我省共有市、县两级光荣院89所,其中目前正常运行的57所,实有床位1625张,供养对象627人,入住率38.6%;
未能正常运行的32所,原有床位563 张,托管寄养对象48人。未能正常运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转隶不彻底、资产没有彻底移交13所;二是没有场地或场地年久失修不具备运行条件19所。
二、原因分析
目前正常运行的57所光荣院中,入住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一是思想观念老旧。大多抚恤优待对象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接受机构养老的理念,认为去光荣院不自由、丢人,客观上造成意向院民数量不足;
二是服务保障设施落后。光荣院多建成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虽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努力,基础设施和院容院貌逐步改善,但是多数规模较小、辐射能力不强,基础设施设备严重落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同级别的养老机构,服务保障能力难以满足对象需求,对抚恤优待对象缺乏必要的吸引力。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光荣院职能弱化、阵地萎缩、编制人员减少,难以承担平战结合、应急应战任务。
三是配套政策制定滞后。光荣院在设立之初没有赋予其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职能,但随着形势任务发展以及优抚政策的变化,有些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但由于收费等配套政策缺失难以持续。
三、改进措施
为推动光荣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优抚对象养老需求、服务部队备战打仗,我们拟定了如下改进措施:
(一)加快推进省级层面政策出台。近期,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在联合军地有关单位拟定《关于推进光荣院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积极采纳贵委提出意见,尽早出台我省的《光荣院管理办法》。
(二)光荣院全面融入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商请养老服务主管部门,推动光荣院优先享受公办养老机构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享受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
(三)规范服务收费管理。鼓励光荣院积极承担社会养老服务任务,区分服务对象施行不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非集中供养对象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标准。
(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全面落实政府对光荣院的投入政策,将光荣院管理、维修、运行等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光荣院建设力度,促进光荣院提质升级。
(五)优化建设布局。退役军人事务部为了满足平战结合需要,以属地优抚对象分布情况为基本依据,提出光荣院机构建设标准是:老年优抚对象数量达2500名的市、县(市、区)应当建有一所光荣院。我省现有60岁以上优抚对象49万,光荣院机构数量应该达到130所左右,目前数量上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将协调有关部门对目前不具备运行条件但是符合布局规划要求的光荣院,加大政策倾斜扶持力度;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光荣院积极撤并整合,同时对目前尚能正常运行的光荣院加快进行布局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