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上级资金拨付比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2011年之前,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按照当时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
2011年,为了适应《兵役法》修订后征兵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军区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28号),大幅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其中“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的2倍发放。”城镇户籍义务兵优待金,“具体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征兵任务的顺利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6年,为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改革精神,取消城乡差别,解决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同役不同酬”的问题,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经省委议军会审议通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6〕25号),取消城乡差别,由各县(市、区)统一标准,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计发。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计发。
2021年,按照国家要求,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征兵办印发文件,从2021年在山西省入伍的新兵开始,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标准计发。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地区,必须调整至全省统一水平;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地区,可维持暂不调整。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增发50%。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省级财政分别按人均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每人每年1000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2000元),其余部分,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属于体制管理型试点县由县级财政负担,属于非体制管理型试点县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发放程序为:义务兵入伍时向县级兵役机关提供优待金领取人相关信息,县级兵役机关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义务兵服役情况,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一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有关情况
目前,我省大部分县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均高于国家标准,全省以太原市小店区最高,人均每年59967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的实施激励了广大应征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我省的征兵工作。尤其是2021年后,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施行定额补助制度后,有效减轻了县级财政负担。
同时,为掌握我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在中部六省的情况,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对中部其余五省省级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查了解:江西省人均每人每年2200元左右,河南为1000元,湖北人均不到2000元,湖南对省直管县农村籍义务兵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安徽不补助,我省省级补助标准在中部六省处于前列。
三、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积极进行政策研究,探索更为合理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保障机制,减轻基层财政负担;同时,我们对于现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县级财政的实际困难积极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进行反映,争取国家层面的政策和财力支持。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对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