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部队官兵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必要性,感谢您在调研中付出的努力和辛苦。《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山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14〕21号)出台以来,全省大力发扬山西革命老区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用心用情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取得了部队官兵的一致好评。
2019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在全面调研各市和周边省份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以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领取的生活总补助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原则,将当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总额度部分就高按一类地区1700元/月)减去军队为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核减部分就低按一般地区1100元/月),计算地方生活补贴标准,出台《关于规范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地方生活补贴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19〕23号),将全省随军未就业家属地方生活补贴明确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各市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此后,军队于2020年1月1日调整了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标准:①驻国家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类岛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700调整为2000元;②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二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00元;③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的,以及一般地区部队,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1400元。因2025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前,随军未就业军人家属领取的生活总补助(军队部分与地方部分之和)一直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地方生活补贴标准一直未予以调整。
目前,我厅正在积极与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沟通,拟继续按照上次地方生活补贴标准核算调整原则,将2025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总额度部分就高按一类地区2150元/月)减去军队为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核减部分就低按一般地区1400元/月),调整地方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月,继续允许各市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标准继续执行。同时,将此核算原则明确为动态调整机制,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予以动态监测比对,如有增长适时进行调整。后续具体办理情况将随时与您进一步交流。
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